新疆师范大学201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8-05-25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疆师范大学201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 院校全称:新疆师范大学 学校国标代码:10762

第三条 本专科办学地址:温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景路100(邮编:830017)昆仑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邮编:830054);文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邮编:830013);幸福路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73号(邮编:830002)。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专科。

第六条 办学特点:新疆师范大学位于乌鲁木齐市,由昆仑校区、温泉校区、文光校区和幸福路校区四个校区组成。学校自1978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来,经过四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已走上了常规发展的轨道,成为专业门类齐全、教育体系完整、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省属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23个学院,其中,马克思主义学院为全国重点马院。学校于1993年获得硕士单位授权,2013年获得博士单位授权,现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1个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96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1个本科专业,10个专科专业,学科专业覆盖了10个学科门类,已形成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生教育、预科教育、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在内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学校现有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1个,自治区重点学科4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2个,设有新疆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等自治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个。拥有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全国高校辅导员发展研究中心、黄文弼中心、新疆社会管理研究院、中亚研究院、沙漠藻研究院、能源与环境研究中心等各级研究机构和平台。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强化对高校招生考试机构及工作人员招生行为的监督制约,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学校成立由校长为主任,相关校领导为副主任,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校友代表等为成员的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委员会成员中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及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新疆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等。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各专业按类别、分语种分别按照各省市规定的相应批次进行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根据考生考分、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本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非特殊类型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一志愿,以此类推;志愿相同时,同分录取排序规则与各省市的同分投档规则保持一致。专业调剂或退档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五条 其他特殊类型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本科层次美术类专业(不含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2018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并获取合格证,(各省、市、自治区设有相应专业统考(联考)的,还需提前参加相应考试并获取本科合格证);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文化课分数线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5倍划定,但不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政策性降分),再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报考本科层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各省(市、自治区)2018年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或联考)并获取合格证。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根据投档考生情况划定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课×0.6+美术统考或联考成绩×0.4)录取分数线,线上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3.报考专科层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仅在新疆招生)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或联考)并获取合格证。录取时,先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5倍划定文化课分数线,但不低于该批次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再按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统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4.报考本科层次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2018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并获取合格证,各省、市、自治区设有相应专业统考(联考)的,还需提前参加相应考试并获取本科合格证;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根据投档考生情况划定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0.7+高考文化课总分×0.3),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校考成绩、英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5.报考本科层次其他艺术类专业(不含音乐学)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2018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并获取合格证,各省、市、自治区设有相应专业统考(联考)的,还需提前参加相应考试并获取本科合格证;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文化课分数线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5倍划定,但不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政策性降分),再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总分、英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6.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要求,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田径、足球、乒乓球、健美操)。我校将依据分项目的计划、要求和组织运动队的需求等因素,由我校招生委员会讨论确定术科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高考文化课录取分数线降低至生源所在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的考生名单(该类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经公示合格后方可填报我校。

公示后,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在高考志愿中填报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由各省市招办统一组织投档录取。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准;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划定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将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有关规定确定各省文化控制线。对投档考生,我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同等情况下,结合我校运动队建设需求,依据考生术科项目,按照“田径、足球、乒乒球、健美操”的顺序,优先录取田径项目的考生,其次录取足球项目的考生,以此类推。

7.报考我校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 “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业统一考试,录取时,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180分,体育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不低于40分。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50分录取。

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一志愿,一志愿未满再录取二志愿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对投档考生按照计划数1:1.5的比例划定文体综合最低录取分数线,再按照体育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政治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分项目招生计划数依据我校录取率确定。

8.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简称“统考”);其中,报考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的考生还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足球校考并获取合格证。非足球方向的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先划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再按统考体育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录取时,先划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和统考体育成绩分数线,再按我校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统考体育成绩、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9.我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和汉语言专业为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录取及培养等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10.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语言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柯尔克孜语言文学)专业只录取母语为相应语种的考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我校录取的所有本、专科民语言新生入学后均需进行一年预科学习。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则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给予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艺术类本科6000/年【含表演(体育艺术表演)专业】;理工类本科3500/年;外语类本科3800/年;体育学类本科3300/年(其中,运动训练4500/年);文科类本科3100/年。艺术类专科5500/年;理工类专科3300/年;文科类专科2900/年;外语类专科3500/年;预科生在预科阶段学费标准为3100/年。

第二十一条 纳入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和汉语言专业学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根据自治区新教师[2012]10号文件精神规定,我校部分专业继续招收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自治区设立“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规定的实习支教等相关费用。毕业后可按照协议书享受定向安排就业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现有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明德奖学金、叶圣陶奖学金和新疆师范大学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入学“绿色通道”,入校后除可申请助学金外,还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助困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师范大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新疆师范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4332596(电话)、4312920(传真)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02号新疆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邮编830054

E-mailzsb@xj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xj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xjn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疆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

  

新疆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